第四十九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以采用拍摄照片、录制视频等方式予以记录,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站、来信来访等途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其内部人员的举报行为,采用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奖励、统计、报告等处置流程,及时处理报告或者举报,并对报告人、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报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