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野生鸟类保护规定
- 制定机关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9月29日
- 条文数
- 1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8月27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区域内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保护相关工作。
(一)野生鸟类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二)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和防控;
(三)收容救护伤、病、受困和移交的野生鸟类,依法规范野生鸟类放生行为;
(四)野生鸟类保护宣传、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集贸市场、花鸟市场及网络电商、社交媒体等线上线下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查处非法交易、食用、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农田、果园、鱼塘等区域防鸟网、防雹网的规范使用,负责家禽与野生鸟类共患疫源疫病中家禽的监测和防控。
交通运输、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携带、运输、邮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行为的监督检查,对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与野生鸟类保护有关的工作。
野生鸟类保护小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保护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划定、调整、取消并及时公布。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野生鸟类激励机制,对举报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饲养野生鸟类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使用麻醉药、农药、弹弓、弓箭、弩、猎笼、拍笼等工具猎捕野生鸟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以模仿鸟类声音、投喂食物以及使用高频声波等方式猎捕野生鸟类;
(三)实施人工投食、诱导拍摄、无人飞行器惊扰、驱赶以及在栖息地烧烤、露营、越野等干扰野生鸟类栖息、繁衍及迁徙的行为;
(四)侵占、破坏湿地、河流或者重要栖息地等野生鸟类原生境的行为;
(五)非法捡拾和掏取鸟蛋、破坏鸟巢、捕捉野生幼鸟;
(六)随意放生、丢弃鸟类;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放生鸟类的,应当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评估指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