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野生鸟类保护规定第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成立野生鸟类保护社会组织,动员野生鸟类保护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野生鸟类保护和宣传工作。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野生鸟类激励机制,对举报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饲养野生鸟类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