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成立野生鸟类保护社会组织,动员野生鸟类保护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野生鸟类保护和宣传工作。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野生鸟类激励机制,对举报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饲养野生鸟类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