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鸟类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野生鸟类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二)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和防控;
(三)收容救护伤、病、受困和移交的野生鸟类,依法规范野生鸟类放生行为;
(四)野生鸟类保护宣传、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集贸市场、花鸟市场及网络电商、社交媒体等线上线下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查处非法交易、食用、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农田、果园、鱼塘等区域防鸟网、防雹网的规范使用,负责家禽与野生鸟类共患疫源疫病中家禽的监测和防控。
交通运输、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携带、运输、邮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行为的监督检查,对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与野生鸟类保护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