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