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所保护的野生鸟类,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包括野生鸟类的蛋、幼体和成体。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