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野生鸟类的行为:
(一)使用麻醉药、农药、弹弓、弓箭、弩、猎笼、拍笼等工具猎捕野生鸟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以模仿鸟类声音、投喂食物以及使用高频声波等方式猎捕野生鸟类;
(三)实施人工投食、诱导拍摄、无人飞行器惊扰、驱赶以及在栖息地烧烤、露营、越野等干扰野生鸟类栖息、繁衍及迁徙的行为;
(四)侵占、破坏湿地、河流或者重要栖息地等野生鸟类原生境的行为;
(五)非法捡拾和掏取鸟蛋、破坏鸟巢、捕捉野生幼鸟;
(六)随意放生、丢弃鸟类;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放生鸟类的,应当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评估指导下进行。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