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
- 制定机关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8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1月5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6月20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
已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的参加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的绿化活动或者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
其他公民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实施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苏木乡镇和街道范围内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牧、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义务植树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和本级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制定本级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义务植树任务。
农村牧区适龄公民由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一)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二)参加与义务植树相关的活动;
(三)认养或者认管林木、林地、绿地;
(四)履行植树义务的其他方式。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遵守林木栽植技术规程,确保成活率。
(一)林权所有者自愿承担;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认养;
(三)组建专业管护队伍。
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专人培育管护,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应当进行补植。
(一)贪污、挪用、私分义务植树相关经费和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
(二)提供的苗木不符合规定标准造成损失的;
(三)瞒报、拒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的;
(四)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检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