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义务栽植的林木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确定管护单位:

(一)林权所有者自愿承担;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认养;

(三)组建专业管护队伍。

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专人培育管护,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应当进行补植。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