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其他城镇适龄公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农村牧区适龄公民由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