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其他城镇适龄公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农村牧区适龄公民由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