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 制定机关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询问的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除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的专题询问以外,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在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加。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与询问的议题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询问的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就询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的议题,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专题询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进行。主持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
开展专题询问时,根据询问的议题所涉及的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就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常务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其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针对性不强、关联度不高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能拒绝答复。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