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的议题,并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

询问的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除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的专题询问以外,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在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