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专题询问的重点: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与询问的议题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询问的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就询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的议题,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