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
- 制定机关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31日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9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协同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协同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协同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大气污染协同防治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分析研判大气污染形势,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目标和重大举措,统筹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在与株洲市交界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金属等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工业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传输通道、上下风向等因素造成的环境影响,及时向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信息。
(一)大气污染源清单信息(含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
(二)重点大气污染源排污许可信息;
(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
(四)重点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
(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六)较大、重(特)大大气污染事故信息;
(七)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工业源、移动源、扬尘和餐饮油烟等污染源信息数据共享。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协同推广使用机制,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气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公交、出租车、物流配送、环卫、公务用车等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时,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已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核验,未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的不得使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露天焚烧秸秆协同监管,发现在两市交界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的,应当告知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及时依法处置。
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位置,依法配套安装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并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施正常使用,建立清洗、维护台账。
负责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日常监管的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专用烟道、净化设施等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餐饮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检查、检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等开展部门联合执法。
对公众反映的大气污染环境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