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时应当征求株洲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反馈。

在与株洲市交界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金属等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工业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传输通道、上下风向等因素造成的环境影响,及时向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