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株洲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下列信息共享:

(一)大气污染源清单信息(含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

(二)重点大气污染源排污许可信息;

(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

(四)重点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

(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六)较大、重(特)大大气污染事故信息;

(七)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工业源、移动源、扬尘和餐饮油烟等污染源信息数据共享。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