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株洲市人民政府推动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协同推广使用机制,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气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公交、出租车、物流配送、环卫、公务用车等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时,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