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株洲市人民政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防治技术以及管控策略等环境问题的联合科研,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