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株洲市人民政府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合作,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露天焚烧秸秆协同监管,发现在两市交界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的,应当告知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及时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