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0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1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7月31日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宣传引导、示范引领、整治规范等措施,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村(居)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机制,推进移风易俗,抵制不文明行为。
(一)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二)恪守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三)弘扬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
(四)提升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广告媒介,应当按照规定刊播文明行为公益广告。
自媒体应当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弘扬真善美,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鼓励自媒体创作、传播积极健康、崇德向善的文化产品。
(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标志标线、道路指示牌等市政设施;
(三)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充电专用场所、充电桩等设施;
(四)盲道、坡道、电梯、扶手等无障碍设施;
(五)政务大厅、医院、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母婴室、急救设施等便民设施;
(六)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等环卫设施;
(七)其他有利于文明行为促进的公共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组织引导公众参与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听取公众意见,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等方式执法。
除涉密单位以外,国家机关应当在夜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向社会公众有序开放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在其他时段向社会公众常态化开放停车场。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向社会公众开放文化体育等内部设施;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便民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快递人员、建筑工人等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民服务。
宾馆、商场、餐饮、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结合行业文明规范主动宣传文明礼仪,采取口头提示等方式引导文明行为,以合理、适度的方式劝阻不文明行为。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窗口单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成效明显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给予鼓励和支持。
实施下列行为对社会贡献较大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参与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医疗捐献活动;
(三)积极参与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基层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五)其他对社会贡献较大的文明行为。
实施前款行为被中央、省、市表彰表扬为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道德典型的,应当在基本医疗、公共出行、游览参观等方面给予礼遇。
因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援助。
因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导致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帮扶。具体帮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征求公众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开展重点监管和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