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下列公共设施,加强维护管理,提供文明、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标志标线、道路指示牌等市政设施;
(三)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充电专用场所、充电桩等设施;
(四)盲道、坡道、电梯、扶手等无障碍设施;
(五)政务大厅、医院、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母婴室、急救设施等便民设施;
(六)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等环卫设施;
(七)其他有利于文明行为促进的公共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组织引导公众参与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听取公众意见,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