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行业、本单位的职业规范要求。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提升学生文明素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村(居)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机制,推进移风易俗,抵制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