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可以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因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援助。因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导致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帮扶。具体帮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