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可以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因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援助。

因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导致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帮扶。具体帮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