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征求公众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开展重点监管和专项治理。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