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4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4月3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3年5月1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0年3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2月26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1月1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四部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企业是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主体。自治州保护州内从事矿业生产活动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巩固和发展。
自治州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自治州鼓励州外、省外、国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依法合作、合资或独资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方便条件。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照顾地方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有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助同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
探矿权人应在批准的时限内,按照批准的探矿设计施工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得超越范围探矿,不得以探矿为名进行生产性采矿。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转让采矿权须依法经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
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免。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省规划矿区和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种以外可供开采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下的矿产资源;
(二)可供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煤、硫、磷矿和分散、零星的金矿。
采矿权人应当按划定的采矿区范围设置地面边界标志。
禁止越界采矿。
登记管理机关应对颁发、变更、注销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章矿产品加工、经营及运输
新、改、扩建矿产品加工企业的可行性论证、设计及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参加。
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矿产品运出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凡无准运证的矿产品,铁路、公路、水上等运输组织及个人不得承运。
自治州、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在矿区出入口对运输矿产品的车船进行检查。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证加工、收购、销售矿产品。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加工、收购、销售、运输非法采出的矿产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一)发现或勘查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
(二)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成绩显著的;
(四)行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成绩显著的。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