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一条有效下列矿产资源的开采由自治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省规划矿区和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种以外可供开采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下的矿产资源;(二)可供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煤、硫、磷矿和分散、零星的金矿。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