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书面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在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按划定的采矿区范围设置地面边界标志。

禁止越界采矿。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