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助同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