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探矿权人施工前应持勘查许可证向自治州和勘查区所在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勘查项目结束或因故撤销勘查项目后,应及时向自治州、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抄送上报的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撤销报告。

探矿权人应在批准的时限内,按照批准的探矿设计施工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得超越范围探矿,不得以探矿为名进行生产性采矿。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