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或个人,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发现或勘查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

(二)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成绩显著的;

(四)行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成绩显著的。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