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7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1月9日
- 条文数
- 1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5月7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满足消防救援车辆通行和作业要求,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救援人员、车辆、装备通行的道路。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专人负责,将消防车通道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车通道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建立健全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依法查处消防车通道相关违法行为,需要查询停放于消防车通道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对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将行政处罚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并报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二)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种植树木或者设置架空管线、广告牌、灯杆、装饰物等,不得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应当不低于4.5米;
(四)转弯半径满足消防救援车辆转弯要求;
(五)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当是自动或者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六)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在消防车通行时应当能够便利打开或者挪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设置警示牌。
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应当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制定消防救援应急预案,并事先书面告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一)在消防车通道上停车或者堆放货物、杂物、垃圾等;
(二)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三)永久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采取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不能立即打开;
(四)在居民小区、城中村出入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路障;
(五)其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消防车通道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消防车通道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车通道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车通道施工质量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国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车通道的。
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时市场、早夜市等市场外溢,违规占道经营影响消防救援车辆通行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擅自在消防车通道上加装地锁、围栏、私搭乱建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治;
(三)对户外广告牌、灯箱、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的设置,严格管理,避免影响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或者举高操作。
(一)阻碍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