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可以采取安装摄像设备、加装消防车通道占用检测报警器等措施,做好消防车通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消防车通道相关违法行为;对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