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下列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消防车通道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消防车通道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车通道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车通道施工质量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国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车通道的。
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