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3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3月28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4月1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公民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组织领导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人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负责人有两个以上的,应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一)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
(二)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
(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自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之时起计算。
(一)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常住地址、联系的电话号码;
(二)举行的日期、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
(三)举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以及标语牌规格;
(四)使用车辆的数量,机动车辆的车型、牌照号码,音像设备的种类、数量;
(五)集会、游行、示威的安全措施;
(六)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机关或者单位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上必须有本机关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后三日内将协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拒不协商或者逾期不报告协商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机关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在交通高峰时间的;
(二)有外事活动、大型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进行道路施工或者市政建设的;
(四)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五)其他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堵塞的;
(二)发生火灾或者其他自然灾害的;
(三)发生严重治安、刑事案件的;
(四)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一)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二)不得发表、呼喊、散发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宣传品;
(三)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造谣生事;
(四)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横幅;
(五)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六)不得沿途刻画、涂写、张贴标语和大、小字报;
(七)不得侵占、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戴不同式样的明显标志,标志式样应当在接到许可集会、游行、示威决定书后一日内送主管机关备案。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法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的。
(一)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
(三)其他要害部门。
临时警戒线标志为金黄色绳带或标志牌。
前款所规定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