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在交通高峰时间的;

(二)有外事活动、大型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进行道路施工或者市政建设的;

(四)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五)其他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