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到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回答有关询问。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自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之时起计算。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