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常住地址、联系的电话号码;
(二)举行的日期、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
(三)举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以及标语牌规格;
(四)使用车辆的数量,机动车辆的车型、牌照号码,音像设备的种类、数量;
(五)集会、游行、示威的安全措施;
(六)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机关或者单位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上必须有本机关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