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秩序,遇有下列情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法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