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拒不服从仍滞留现场的,人民警察有权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拘留。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拘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