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3月1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2月28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防护、排水、通风、照明、养护、管理、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绿化养护、照明设施维护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清扫、保洁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管理相关工作。
在城市快速路进行养护、维修、绿化、清扫、保洁等作业时,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加强匝道等特殊路段的预警提示,保障城市快速路安全、畅通。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快速路养护、维修的指导、监督与检查,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一)利用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危及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附属设施;
(三)利用附属设施架设管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一)非机动车;
(二)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三)履带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四)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五)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和交通标志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
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停车(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除外)、倒车、逆行或者掉头;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
(四)学习驾驶机动车;
(五)试车;
(六)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车辆因遇故障需要停车检修的,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城市快速路。确因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故障无法及时排除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进入城市快速路的车辆,能见度低于二百米时,应当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时速不得超过五十公里,与同一车道内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能见度低于五十米时,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不超过二十公里的时速就近驶离城市快速路。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城市快速路安全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利用附属设施架设管道,可能危及城市快速路安全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