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危及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附属设施;

(三)利用附属设施架设管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