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危及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附属设施;(三)利用附属设施架设管道;(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