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配套建设城市快速路管理养护相关设施,将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绿化养护、照明设施维护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清扫、保洁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