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城市快速路禁止行人以及下列车辆通行:(一)非机动车;(二)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三)履带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四)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五)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六)法律、法规和交通标志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