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利用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危及桥梁安全施工作业的,利用桥梁铺设高压电线的,利用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城市快速路安全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利用附属设施架设管道,可能危及城市快速路安全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