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负有城市快速路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