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驾驶其他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