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驾驶其他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