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主体。
农业农村部门是本市家庭农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家庭农场相关政策的拟定和协调落实,承担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指导、服务、规范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规划资源、商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绿化市容(林业)、科技、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本市家庭农场纳入名录库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可以包括主要经营者的成员条件、技能水平、劳动力结构,以及土地经营权获取、经营范围与规模等事项。
区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市农业农村部门的基本要求,结合当地资源条件、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实际,对本区纳入家庭农场名录库的具体要求作出细化规定。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家庭农场纳入名录库的相关要求、扶持措施及入库的家庭农场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更新。
家庭农场依法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的直接补贴和项目支持。对国家和本市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生产经营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处分。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优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公开流转平台,并做好相关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原则,结合合理利用土地、农作物生长特点和保持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相对稳定等需求确定流转期限,流转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效化解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家庭农场依法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可以持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源统筹等方式帮助家庭农场解决烘干晾晒、贮藏保鲜、农机服务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障和更新等问题。
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合家庭农场特点的授信制度,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业务,简化贷款审批流程。
通过设立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的覆盖范围,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综合保险服务,建立健全包括农作物生产和农产品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全流程风险保障体系,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
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等机构应当组织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提供先进适用技术。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降低入驻门槛和促销费用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家庭农场开展品牌建设,给予指导和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农村实用人才等培育计划,提高家庭农场技术、管理等水平。
鼓励涉农院校、科研院所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采取田间教学等形式为家庭农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职业培训,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并组织评审。对经评审认定为示范家庭农场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鼓励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产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拓展互联网销售模式,加强与文化旅游等二三产业融合,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
区农业农村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为家庭农场对外合作、产业延伸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一)擅自将流转经营土地再流转给第三方;
(二)损害农田水利、林网等基础设施;
(三)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害土地、其他农业资源和环境;
(四)擅自改变流转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家庭农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其移出家庭农场名录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