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侵犯家庭农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