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有序流转。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优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公开流转平台,并做好相关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原则,结合合理利用土地、农作物生长特点和保持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相对稳定等需求确定流转期限,流转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效化解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