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事农业生产管理的能力,参加相关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农村实用人才等培育计划,提高家庭农场技术、管理等水平。
鼓励涉农院校、科研院所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采取田间教学等形式为家庭农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职业培训,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